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陳定國
- 原告曾鈺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曾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焱宬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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