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徐楹筑
- 相對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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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暫分為調字案),又被告之營業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