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5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林嘉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芃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其訴之聲明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用、車輛送修期間交通費等語,惟未記載各該項目之金額及計算式,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影響相對人之防禦權外,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應於首揭所定期限,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各該請求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非登記聲請人名下,聲請人應提出其有該車輛損害求償權之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證明書、車禍時為車主之行車執照等)。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