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52號
- 聲請人
- 林嘉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芃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其訴之聲明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用、車輛送修期間交通費等語,惟未記載各該項目之金額及計算式,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影響相對人之防禦權外,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應於首揭所定期限,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各該請求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非登記聲請人名下,聲請人應提出其有該車輛損害求償權之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證明書、車禍時為車主之行車執照等)。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