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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李妹蘭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李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08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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