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永世新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恒雄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林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芳苑鄉台61線北向191公里處,此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14年4月30日芳警分五字第1140010397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附卷足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本院均為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考量普通審判籍採「以原就被」原則之目的在於防止原告濫訴、保護被告利益,而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亦非專屬管轄,故認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