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廖維康
- 原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裕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未繳納裁判費,聲請人即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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