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29號
- 聲請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2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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