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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玉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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