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玉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玉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