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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2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另行補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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