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銘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記載「原證三」為「受理案件證明單」,惟聲請人檢附之「原證三」為「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是否有誤?請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