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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黃素琴
代理人
黃珮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成工程行即鄭有恩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施工地點之住址,並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全部)到院。

三、另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代理人為黃珮宸,然未檢附委任狀,聲請人應依法補正委任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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