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黃素琴
- 代理人
- 黃珮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成工程行即鄭有恩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施工地點之住址,並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全部)到院。
三、另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代理人為黃珮宸,然未檢附委任狀,聲請人應依法補正委任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