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0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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