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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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