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游銘政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王士豪
- 即被告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 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王士豪之住所地、被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均在新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稽,又兩造係透過網路交易,難謂雙方約定以原告所在地點作為債務履行地,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