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119號
- 原告
- 詠騰企業社即王青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6,44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44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