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龔良智、蕭景文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秦銘譽 陳建志 被 告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 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 期一上午11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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