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龔良智
- 訴訟代理人
- 秦銘譽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志
- 被告
-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11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