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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告
廖桂莉

黃素禎

廖銘綜

廖旭生

廖伯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被繼承人莊來旺之遺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廖合凱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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