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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3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被告
陳佳伶即魯辣辣雲端美味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7,57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腦帳、放款利率歷史資料、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2,15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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