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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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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崇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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