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龔良智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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