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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穎智運有限公司、何騰翔、朱彩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19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應補繳2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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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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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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