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穎智運有限公司、何騰翔、朱彩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應補繳2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