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穎智運有限公司、何騰翔、朱彩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19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應補繳2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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