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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鐘郁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鼎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機車維修費、衣物手鐲頗損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各請求項目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醫療費用單據明細、在職及薪資證明、請假證明、扣薪證明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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