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楊謹瑜
- 當事人凱力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凱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權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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