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陳立群
- 原告安鼎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安鼎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即安鼎農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群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許哲維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5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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