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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4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蕭富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謙業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9萬元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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