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陳尚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少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易字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

,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

對人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車

輛受損費用等其他財產上損害,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機車

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5年度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