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王文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宛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8,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3萬1,33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應依各個損害項目、日期、金額製作表格,併提出相關單據正本,俾利本院審理。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