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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1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王文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宛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8,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3萬1,33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應依各個損害項目、日期、金額製作表格,併提出相關單據正本,俾利本院審理。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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