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
被告
莊惠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明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5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