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王顯任
- 被告
- 王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92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 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 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 廠日110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2月13日,已使用2年1 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5,625元【計算方式 :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69,325÷(5+1)≒11,554(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 數)×(使用年數)即(69,325-11,554) ×1/5×(2+11/12)≒33,7 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 本-折舊額)即69,325-33,700=35,625】 (零件)35,625+(鈑金)10,200+(塗裝)14,100=5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