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信佑
- 被告
- 林庭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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