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21號
- 原告
- 陳尚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少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易字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
,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
對人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車
輛受損費用等其他財產上損害,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機車
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訴
。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