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莊惠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明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六簡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明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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