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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亞惠、鄧鈞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0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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