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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76號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胡雅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聖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經本院調閱斗六地政事務所108年斗地普字第123260號申登資料,查得本件被繼承人為陳玉貞,故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陳玉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提出以被繼承人陳玉貞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併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聲請人應釋明對被告林育聖請求本件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之原因事實暨請求權基礎。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陳玉貞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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