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思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相對人朱思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訴訟費用。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3,27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聲請人應陳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應依各個損害項目、日期、金額製作表格,俾利本院審理。
六、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