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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4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崔瑞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2,54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記載被告姓名(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000號)之起訴狀,並檢附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施作隔音牆之匯款資料。

四、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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