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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代理人
吳念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1,4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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