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十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3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九、一九0 原 告 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陳中堅律師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複代理 人 庚○○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本院於民國八? Q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十一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刑事訴訟法 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十一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判 決正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