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八十五年度六簡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六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住甲○ 乙○○ 丙○○ 原告共同訴 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吳啟勳律師 右當事人與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因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己○○、庚○○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己○○、庚○○之戶籍謄本,逾期未 補,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