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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八十五年度六簡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黃瑞井

  • 當事人
    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住甲○與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庚○○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六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住甲○ 乙○○ 丙○○ 原告共同訴 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吳啟勳律師 右當事人與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因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己○○、庚○○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己○○、庚○○之戶籍謄本,逾期未 補,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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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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