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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錦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聖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89年10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89年10月2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給付工程款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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