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聖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