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聖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