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原告
甲○○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聖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