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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聖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 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答詢表(查詢至96年8 月23日止無繳記錄)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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