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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六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六四號

原告
聯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戶藉謄本及被告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資證明被告具法人格之資料。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定國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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