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永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木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木益利工業有限公司簽發,票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日 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面額新台幣 五萬五千九百十五元,經被告乙○○背書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爰 依票據法律關起訴請求如上金額等情。被告乙○○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