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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四六號

原告
永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木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木益利工業有限公司簽發,票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面額新台幣五萬五千九百十五元,經被告乙○○背書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起訴請求如上金額等情。被告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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