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創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創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