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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1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有信
訴訟代理人
黃怡仁
被   告
何育洧即何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被告姓名「何淑貞」之記載,應更正為「何育洧即何淑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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