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之票據號碼:AF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爰本於票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