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原   告 丙○○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丙○○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丙○○以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