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勞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提供新台幣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提供新台幣陸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五千七百零五元及自退休日起迄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在七十年間至八十九年受僱於被告,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退休,退 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為二萬四千九百七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