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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五號

原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即優客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 華   民國九十一  年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黃瑞井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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