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1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 原 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有信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仁
- 被 告
- 何育洧即何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被告姓名「何淑貞」之記載,應更正為「何育洧即何淑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